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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邮政附加费邮品的组集

1楼
邮痴 发表于:2003/8/26 20:49:52
《中国集邮报》   笔者在2002年第94期《中国集邮报》上发表了一篇《从集邮角度谈我国的“邮捐邮票”》,其中提出:“专为在邮件或邮政单式上贴用而发行”的“邮政附加费凭证”就是我国的一种“邮捐邮票(posttaxstamp)”,并建议称其为“邮政附加费票”。   “邮政附加费票”既然是“邮票”大家族中的成员,那么在利用这种邮品组集时完全可以纳入传统集邮展品的范畴,或是按照“通常的”模式选择一个时间段的邮政附加费票(如“第一期”1987年1月6日至1990年7月30日);或选择一块地域的邮政附加费票(如“东北区”、“山东省”等)进行纵向的拓展;或是按照“专门的”模式,针对某一种或少数有关连的某几种邮政附加费票(如“带图案的”、“平信邮政附加费票”等)进行横向的学习与研究。   在按上述传统模式编组的邮政附加费票的传统展品中,应以展示完整的新票为基本(特别是多联的,应展示完整的全联),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它们的印刷、版式、变体等等。与此同时还应相应地展示出贴用该票的实寄封片或实用单式,以便确认其“邮政附加费票”的“身份”。除此以外还可以有代表性地展示该票发行(使用的首日、尾日封片)和/或不同的应用。这样一来就可以利用各种“邮政附加费票”的素材,构筑起一部典型的传统集邮展品了。   《中国集邮报》2003年第14期刊发了阳光波先生的大作《关于邮政附加费有关问题的探讨》一文,其中指出:“李文(指上述拙作)也只是把贴用的附加费(凭证)称之为‘邮政附加费票’,而对其它附加费标志就未涉及。”何故?   因为有些“邮政附加费凭证”虽与“邮政附加费票”十分相似,甚至类同或完全一样,但邮政当局不是当作“邮捐邮票”在邮件或邮政单式上贴用而发行的,只把它们当作邮政用户交付“邮政附加费”后交其收执的或作为邮局内部处理“邮政附加费”时使用的一种“凭证”。至于那些在邮件或邮政单式上显示的“其它的附加费标志”,例如戳记的、手写的、电脑打印的等等,就更与“邮捐邮票”无关了。所以,笔者在上述拙作中才只字未提它们。   这些非“邮捐邮票”的邮政附加费素材,完全可以按照《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及其《指导要点》的要求来构筑成相关的邮政附加费“邮政历史展品”,例如“邮政附加费邮资展品”、“邮政附加费戳记集邮展品”等。   但是,由于这类“邮政附加费凭证”不是“邮票”,因此在利用它们构筑邮政附加费的“邮政历史展品”时,首先不能使用“全新的凭证”(这还不包括不能使用全新的“邮政附加费票”),其次也不可再像上述“A”中的那样去学习和研究这些“凭证”的印制、版式、变体等。这类“凭证”的“有效信息”仅反映在邮政附加费的“资费”上,或其上由邮政当局加盖的邮戳(如日戳、副戳等)。   由于1993年9月30日以后,原邮电部明文规定不得再在邮件上贴用“邮政附加费票”,或显示“邮政附加费标志”(个别地区仍有,但绝少),所以笔者在上述拙作中将“邮政附加费票”的理论下限划在了1993年9月30日。   如果有的附加费爱好者已在过去的15年中收集了不少各式各样的“邮政附加费凭证”(非“邮捐邮票”),能否组成展品加以展示呢?   当然,在非竞赛性的或非FIP系统的邮展上,由于它们不受《FIP规则》的限制,完全可以按照参展者个人的构思或该展品的规定去构筑相关的展品,来展示这些“凭证”,但是要报名参加FIP系统的竞赛性邮展时,则可参照澳大利亚的“社会集邮类”《规则》及其《指导要点》来构筑一部“社会集邮”展品,报名参加“开放类”的竞赛。   阳文中提到的“他们将附加费戳记盖在一种纸上,营业员当有价凭证领去在邮政中使用”的,被阳先生称之为“邮政附加费戳签”者,在其它邮件上如特快专递封上也经常见到贴用盖好“邮资已付”的“戳签”者,这是一种“边缘品”,它们完全可以在上述展品中加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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