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读了《中国集邮报》78期7版刊登的李明先生的大作:《“挂号条”上所印文字不是专题集邮的有效信息》一文,文章中的第五条全文如下:
5.要正确区分“邮政用品”与“邮制品”
如今,还有不少集邮者不能正确地区分这两者。关于“邮政用品(Postal Stationery)”的概念,在《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及其《指导要点》中已有了明确的界定,笔者就不再赘言了。而“邮制品(Post Stationery)”则是指邮政当局、或者说邮局印制发行的或为自用的、为邮政通信所需要(含用户及邮局本身)之各种“用品”。
笔者相信:如果一部展品中过量地使用“邮制品”的话,那就不是在专题集邮类的评分中考虑扣分的问题了,很有可能会被移入开放类中去评审,换句话说,该展品就不属于专题集邮展品了。
由此看来,诸如挂号条(不是随信函同行的“挂号签条”)、EMS封等用品都属于“邮制品”,而不是“邮政用品”,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指教。
读了李明先生的文章后,想到原在专题网上见到的一个贴子——EMS封套属于有效专题信息吗(标题是本人加上的),看来EMS信封应当属于李明先生说的“邮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