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 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 FIP邮政历史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参照另行制定的 FIP邮政用品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邮政用品展品应由一组合乎逻辑、内容连贯的邮品组成,该邮品带有经正式批准预先印上的邮票图案,或分级标识或说明文字,用以表明一个特定面值的邮资已预付过了(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邮政用品展品的构成应使用单一国家或一组有联系的属地所发行的未使用和 /或邮寄过的邮政用品,用说明下列分类方法中的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
3.1
邮政用品分类如下:
(1)获得它和使用它的方式;
(2)纸或卡纸的形状;
(3)打算把它用于哪种邮政业务或与其相毗连的业务。
3.2
按获得它和使用它的方式可界定如下:
(1)邮局用品;
(2)公事用品;
(3)军事用品;
(4)(私人)定购用品。
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特定的规章范围之内,按私人组织或个人的订单也可申请带邮票图案的邮政用品。
3.3
印有邮票图案等的纸或卡纸的形状可细分如下:
(1)邮简,包括航空邮简;
(2)信封,包括挂号信封;
(3)明信片;
(4)卡纸邮简;
(5)包封纸(寄递报纸用的封皮);
(6)印制成的其他各种样式。
3.4
为各种邮政业务和与邮政业务相毗连的业务而制作的邮政用品包括:
(1)平常:本地、国内和国际水陆路邮件;本地、国内和国际航空邮件;
(2)挂号:国内、国际;
(3)电报:国内、国际;
(4)各种资费收据:函件或包裹的回执、汇票、邮政汇票、及其他印有邮票图案的单据。
3.5
涉及某一国家贴好邮票后再正式出售的“格式邮品”也可包括在内。
3.6
邮政用品展品的邮品通常应当是完整的。有些邮政用品保存完整的很稀少或仅知只有剪片存世,它们可构成展品的一部分,但这个局部应该是一个研究,例如所用邮票图案母模的变化或带有不同的珍罕戳记待。剪下来作为邮票贴用的邮政用品的邮票图案之使用实例亦当包括在内。
3.7
试样和印样、无论采用或未采用的设计图稿,也可以包括在内。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前言贴片阐明同,纲要可采取任意形式(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第5条 展品的评定
5.1
邮政用品展品将由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集邮展览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邮政用品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处理(20分)和集邮重要性(10分) 30
集邮和相关的知识及个人的学习和研究 35
品相(10分)和珍罕性(20分) 30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FIP邮政用品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92年5月4日在格拉纳达第6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由 FIP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