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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邮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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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  发帖心情 Post By:2003/8/30 23:53:27 [只看该作者]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根据国际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邮政历史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邮政历史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邮政历史类展品,由经官方、地方或私人邮政机构实际传递的邮政物品组成。此类展品应当着重表现邮路、邮资、各种邮政标志、惯用品用其他与邮政业务发展有关的邮政概况、功能和活动,表现对邮票或信件上的邮政戳记(同上述邮政机构所使用的)所作的分类和研究及对邮政物品上的盖销戳记所作的分类和研究。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3.1 邮政历史类展品包括实寄封和信件、实寄邮政用品、信销票和其他邮政单据。经组编后,或是反映一个总体均衡的纲要,或是在下列邮政历史领域的任一方面进行开拓。   (1)邮票发行前的邮政业务;   (2)本地、区域、国内或国际邮政业务的发展;   (3)邮资;   (4)邮路;   (5)邮戳(戳记集邮);   (6)军邮:战时邮政、城市被围时的邮件、战俘和集中营邮件;   (7)流动邮局邮件、海事邮件、铁路邮件、内路水运邮件及其他各种流动邮件;   (8)遇险邮件;   (9)免疫邮件;   (10)新闻检查邮件;   (11)欠资邮件;   (12)自动化邮件;   (13)转口戳;     (14)公务邮件、免费邮件。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导言中阐述清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3.2 邮政历史类展品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包括地图、图片、公告以及和上述内容类似的邮政资料。这些资料必须与选题和在展品中论及的邮政业务有直接的关系(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第4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外观印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7款)。为使一部邮政史类展品被理解,重要的是作一些文字说明。但这些说明必须简明。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邮政史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邮政史类和邮戳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知识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              30   外观印象                5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邮政史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上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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